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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廖慧如
  • 法定代理人
    李茂松

  • 原告
    升盧不動產房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   告 升盧不動產房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苡嫻、周盈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8,000元 ,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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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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