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 原告
- Mountains INC.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凃逸奇律師
- 被告
-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翊憲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人民幣147,360元及美金1,600元
及遲延利息,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
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
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訴,有蓋用於起訴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
幣1元對換新臺幣5.022元,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1.02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
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77元(147,3
60×5.022+1,600×31.022=789,67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