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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
    Mountains INC.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4號原   告 Mountains INC.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建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翊憲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人民幣147,360元及美金1,600元及遲延利息,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故就原告請求外國通用貨幣部分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訴,有蓋用於起訴狀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收文戳章可證,而該日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幣1元對換新臺幣5.022元,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 換新臺幣31.022元,有臺灣銀行歷史營業時間牌告匯率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9,677元(147,360×5.022+1,600×31.022=789,677,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 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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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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