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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黃建都

  • 當事人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啓業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啓業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826元,應繳 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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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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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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