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葳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啓業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啓業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826元,應繳 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4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