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告
旺勤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樹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6,6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12,7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