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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04號

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04號

原告
許明環
被告
富家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茗杏
被告
金鼎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塔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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