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號原 告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德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1,5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