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立欣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5,000元,應繳裁判費32,0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58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