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尚恩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懋祥
上列原告尚恩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宜況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宜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670 元,應繳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