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73號原 告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568萬6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萬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