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
- 原告
-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 原告
-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