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