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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原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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