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 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90,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