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 原告
-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 原告
-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浩適律師
- 被告
-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0,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