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9號

原告
旺泰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原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告
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之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0,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