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冠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遠 被 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 度司促字第36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