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
- 原告
- 冠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秋遠
- 被告
-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炎武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
度司促字第36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14,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