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洪挺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
冠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秋遠
被告
永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炎武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

度司促字第36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14,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

,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