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占有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吳昀儒
- 法定代理人黃信銓
- 原告百豐工程行即蘇家豪
- 被告啟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告 百豐工程行即蘇家豪 被 告 啟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銓 上開當事人間占有抵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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