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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告
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河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百特醫學科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8,517元(即1,499,750+1,808,767=3,308,5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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