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號
- 原告
- 諺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永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789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3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