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6號 原 告 林麗娜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770,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