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94號 原 告 溢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貞 被 告 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87萬0780元【即系爭臺中市大甲區義和段554-1、554-2、554-3、554-4、554-5、554-6、554-7、554-12地號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之總和, 計算式:14000×1990.77=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5萬7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