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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1號

原告
陳有豐
原告
陳俊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鉅塘龍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釗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23萬4,944元,依民事訴訟法應繳第1 審裁判費1萬3,276元,復因本件係勞工對公司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則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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