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9號原 告 祐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電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