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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告
祐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電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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