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 原告
- 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中川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芳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剛律師
- 被告
- 胡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6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