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川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楊益昇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被 告 胡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6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