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賴恭利

  • 當事人
    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胡志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雪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川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蘇芳儀律師 楊益昇律師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律師 被   告 胡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5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6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洪加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