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蔡嘉裕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宇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宇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名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50,000 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嘉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