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李婉玉
- 當事人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啓模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3,684元,應繳裁判費137,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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