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辰弘電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余俊昇 原 告 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85,507元、1,716,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其中原告辰弘電信工程行應繳裁判費46,441元,原告傳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分別尚應補繳45,941元、17,52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