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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辰弘電信工程行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辰弘電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余俊昇 原   告 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85,507元、1,716,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其中原告辰弘電信工程行應繳裁判費46,441元,原告傳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分別尚應補繳45,941元、17,52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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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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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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