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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原告
辰弘電信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余俊昇
原告
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85,507元、1,7

16,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其中原告辰弘電信工程行應繳裁判費46,441元

,原告傳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分別尚應補繳45,941元、17,52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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