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18號
- 原告
- 辰弘電信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余俊昇
- 原告
- 傳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滿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585,507元、1,7
16,6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後,其中原告辰弘電信工程行應繳裁判費46,441元
,原告傳泓工程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1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分別尚應補繳45,941元、17,52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