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37號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8,9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