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李文華
- 原告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原 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7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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