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7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