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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銓科光電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675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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