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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7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7號

原告
張翰丰
被告
日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忠

      廖志明

      廖志良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張翰丰與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張添修擅自

冒用名義作為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因而訴請確認兩造

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依民事起訴狀原證1 所附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原告持有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

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有理由,將使原告與被

告公司間因原告出資71萬元之股東權確定不存在,故原告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應為71萬元元,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1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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