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57號
- 原告
- 張翰丰
- 被告
- 日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忠
廖志明
廖志良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張翰丰與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主張其遭張添修擅自
冒用名義作為被告日靖企業有限公司之股東,因而訴請確認兩造
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其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
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而依民事起訴狀原證1 所附被告公
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原告持有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
則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如有理由,將使原告與被
告公司間因原告出資71萬元之股東權確定不存在,故原告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應為71萬元元,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71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