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4號
- 原告
- 陳甲寅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雄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貴
- 被告
- 裕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10平方公尺×39,000元=39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