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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江宗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三嘉馨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君儀
被告
廖至軍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956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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