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5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昇
- 被告
- 三嘉馨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君儀
- 被告
- 廖至軍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7,95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