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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

原告
嘉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忠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54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

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6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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