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嘉宏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忠訓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5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