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94號
- 原告
- 展昇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華
- 被告
- 張林秀枝
- 被告
- 吳孟珊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於先位之訴聲明請求確認被告二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核其性質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及所擔保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土地部分有新臺幣(下同)3,107,070元【計算式:(系爭546地號土地公告28,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8.73平方公尺=3,098,805元)+(系爭54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8,500/平方公尺X土地面積0.29平方公尺=8265元】、臺中市○里區○○段00○號房屋價額為54,100元(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04年12月2日函檢送房屋稅籍證明書),合計3,161,170元,顯低於擔保之債權額6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1,170元。另備位之訴部分,則基於詐害債權之規定,聲明請求塗銷被告二人就系爭土地於103年10月2日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即應以原告之債權金額為準,又原告之債權金額876,017元顯低於先位聲明之請求。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先位聲明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1,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類別│地號或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土地│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 │108.73 │ 全部 │ │ │ │ │ │ ├──┼─────────────┼────────┼─────┤ │土地│臺中市○里區○○路000地號 │0.29 │ 全部 │ ├──┼─────────────┼────────┼─────┤ │建物│臺中市○里區○○段00○號 │62.48 │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