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01號
- 原告
-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淡生
- 原告
- 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宜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不成立,復聲請進行訴訟程序,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4萬4000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9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