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趙仁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喫茶享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4,07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