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
- 原告
- 心銘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申寶蓮
- 被告
- 吳德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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