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8號
- 原告
- 林漢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林秀枝即玖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3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