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988號原 告 林漢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林秀枝即玖順工程行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93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