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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熾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27號

原告
鴻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和嶸
被告
日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晏

上列原告與日博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徵收裁判費用。而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原告本件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0285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用為4119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零陸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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