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何世全
- 原告陳浚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陳浚岳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聯航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24號、96年度臺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前段規定,原告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 在,如獲勝訴判決,亦免除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責任(如清算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屬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就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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