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51號 原 告 三仁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炳順 被 告 合豐德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清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22,716 元,應繳裁判費20,1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60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