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均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家佐、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