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賴基福 被 告 傑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