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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賴恭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永盛昌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峻原
被告
傑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湘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88,695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5,5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5,05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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