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關東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鵬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3,001 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