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關東鑫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鵬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23,001 元,應繳裁判費14,1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