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土地處分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將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隆 被 告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蔡篤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處分移轉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乃起訴請求被告將台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處分移轉所有權予原告,或同意將該土地中如民事聲請調解兼起訴狀附圖所示綠色部分土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捐贈為公為部分綠帶部分廣兼道用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9 萬0,451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160.57 平方公尺×103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300 元/ 平方 公尺=499 萬0,4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