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3號
- 原告
- 徐立偉
- 訴訟代理人
- 許盟志律師
- 被告
- 薩摩亞商國際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1年度臺抗字第24號、96年度臺抗字第368 號裁判意旨參照),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即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因本件屬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又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業經司法院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增加至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增加後為1,6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