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威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60,14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5,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5,3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