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吳崇道
- 當事人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與被告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上原告與被告銘耕實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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