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告
喬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有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