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古珍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品空間規劃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8,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