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怡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號

原告
東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順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