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5號 原 告 龜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