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 告 貫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泳蓁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碩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