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號
- 原告
- 貫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佘泳蓁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碩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