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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9號

原告
貫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佘泳蓁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碩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5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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