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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9號

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告
冠瑋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益當鋪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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